卓某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案
2001年6月1日晚,某市煙草專賣局稽查大隊在國道線實施路查,在對M-03108號車輛進行檢查中,發現該車輛運輸的文件柜、計算機下面用茉莉花紙箱偽裝的“美登”牌卷煙1920條,司機白某不能提供該批卷煙有效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因此該局依法對涉嫌違法運輸的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6月3日該局以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立案調查,通過對貨主、承運人依法詢問以及現場檢查中查獲的卷煙、運輸車輛等相關案情調查,基本查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經過調查認定:卓某、董某于2001年5月20日從鄰省購得“美登”牌卷煙1920條,利用茉莉花紙箱對卷煙進行偽裝,在無合法有效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情況下,雇傭白某駕駛貨車將該批卷煙運往外省,在途經某市時被查獲。某市煙草專賣局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屬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行為,根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6目規定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2001年6月6日以該市煙草專賣局分局的名義對貨主卓某、董某處以沒收違法運輸的卷煙1920條,對承運人白某處以承運卷煙價值48000元20%的罰款,計9600元,蓋有該市煙草專賣局財務專用章的收據顯示對承運人白某罰款金額為10000元整。
(一)主體:
1、處罰主體不合法。該煙草專賣局分局不具備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條款有誤。
1、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的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本案中卷煙數量為1920條,卷煙價值48000元,尚不夠沒收的標準,應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處罰,不應依照第二項處罰。
2、對承運人的罰款9600元由市煙草專賣局財務收繳,未實行罰繳分離。
3、對承運人的罰款9600元,實際收繳10000元,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程序:由于處罰主體不合法,未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本案程序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