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卷煙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群眾舉報,在某國道查獲了趙某在運途中的990條國產卷煙,總價值約3148元,當事人趙某當時不能提供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及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經省煙草質檢站檢測,該批卷煙為正品卷煙。次日,該市煙草專賣局填寫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趙某欲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無異議,無申辨。4月4日該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以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并依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以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無證運輸的990條國產卷煙作出全部沒收的處罰。本案調查過程中辦案文書齊全,符合法定程序。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的事實,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有誤。
1、《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雖為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處罰條款,但處罰標準應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所列標準執行。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為行為規范條款,不是處罰條款。
3、對當事人的處罰幅度過重。當事人無證運輸國產卷煙990條,總價值3148元,屬一般違法情節,應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處罰,給于當事人無證運輸卷煙總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本案調查過程中辦案文書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