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擅自收購煙葉案
2002年7月20日,某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一大隊接群眾舉報,在該市某棉麻倉庫存放有大量煙葉。次日上午,該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會同該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公安人員對舉報地點實施突擊檢查,當場查獲煙葉100包(每包150斤)。該倉庫保管員王某在現場交待,該倉庫從2001年3月份開始由棉麻公司出租給了一名叫楊某的個體戶使用,其他具體情況不清。該市煙草專賣局現場對該批煙葉進行了扣押。2002年7月21日,該局對此案立案調查。經過調查認定:該批煙葉是2001年9月份,楊某從該市所轄的A縣農民手中收購的,每包(擔)39元,共計3900元,其收購煙葉無任何合法手續,也未經任何部門批準。該局對所查扣的煙葉進行抽樣,填寫檢測申請表,經當事人楊某確認并簽字后,封存送省煙草質檢站檢測,結果系名晾曬煙。該市煙草專賣局認定此案當事人為楊某,楊某擅自收購煙葉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依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總案值3900元50%罰款即1950元,同時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以27.3元/擔的價格進行收購。
(一)主體:
1、處罰主體合法。該煙草專賣局符合主體處罰資格。
2、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二)事實和證據: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
1、當事人擅自收購煙葉事實基本清楚;
2、取得的證據合法、有效,基本上能夠證實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三)定性:定性準確。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性質判斷準確,并且有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文相印證
(四)適用法律:適用法律條款不正確,處理不適當。本案中擅自收購煙葉已經超過1000公斤,應依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擅自收購的7500公斤煙葉予以沒收。
(五)程序基本合法,但在處罰階段,沒有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六)其他:本案最大的問題出現在適用法律條款不正確,處理不適當。